第710章 民智渐开(2 / 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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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所以朕的意思是把笞、杖、流这三种刑罚都取缔,而用徒刑代之,把迁徒和发遣也一并取缔。”
  (迁徒是将罪犯强行迁离原籍一千里外安置,未经官府许可永不得回籍,多适用于斗殴杀人之类案件;发遣是将犯罪之人发往边疆地区给驻防官兵为奴,多适用于政治性案件;)
  “皇上,”刘统勋道:“按现行的律例徒刑只有五等,最短的一年,最长的五年,不足以完全替代以上三种刑罚,皇上是想把徒刑的长短期限都作改动?”
  “只往上改,下限不变。”黄越道:“将徒刑的年限分为无期和有期两种,有期徒刑从一年到二十年,中间可以按半年为一阶细分为若干等级。”
  “那罪刑较轻,不足以判处一年徒刑的案犯适用何种刑罚?”史贻直问道。
  “改用拘役。”
  “拘役?”
  “对,拘役的刑期最低一个月,最长一年,案犯的刑期应在一年以上的适用徒刑,在一个月以下的则不提交检察厅和审判厅,由按察署自行审理处罚。”
  刘统勋道:“按察署以往的处罚手段无外乎苔、杖和枷号这几种,取消了以后用什么处罚人犯?”
  “用拘留。”黄越道:“拘留分为处罚拘留和刑案拘留两种,处罚拘留最短五日,最长三十日,用来处罚罪行轻微的人犯。”
  “刑案拘留用以羁押案件侦办中的嫌犯,最长三个月,一般限定按察署在此期限内将案件侦办结束移交检察厅,案件重大、案情复杂的可向检察厅申请适当延期。”
  “将刺字也取消,用罚金和没收家产作为徒刑或死刑的附加刑罚。”
  “朕暂时就想到了这么多,你们看有什么不足之处需要补足改进?”
  史贻直道:“臣思量着皇上的宗旨,就是取缔了一切肉刑和辱刑,用长短不一的拘留、拘役和徒刑来使案犯所受刑罚更加适应所犯罪行。”
  “这样既能避免了轻罪重判,重罪轻罚,也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官吏利用判罚和行刑勒索钱财的门路,确是一个好办法,但有一点臣请皇上留意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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