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327章 【换子1】(1 / 9)
再次醒来,还是熟悉的地方,医院。
“钟小姐,你现在感觉怎么样?”
面前坐着一男一女两名警察。
钟若冲身边的助理眨眨眼,助理上前帮她把病床摇起来。
“稍后请陈律师,赵律师和杨律师过来一趟,你先出去吧。”
“好的钟总。”
助理离开,钟若冲两人虚弱一笑,“那个女人开车撞我,绝非意外,而是蓄意谋杀。”
两名警察面面相觑,“钟小姐,你是如何确定的?”
“她是我丈夫的青梅竹马,也是他的情人,而我现在的孩子,在我生产当年就被林岳给掉包了,这孩子是他和那个女人的儿子。”
这,结果可就完全不同了。
来之前他们本以为这只是一场简单的车祸,谁想到居然还有这样的内幕。
之后钟若把一些事情告知了两位,稍后林岳自然会被带走调查,钟若养了十三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,这个只需要一张亲子鉴定就能知道,林岳就算是想瞒着也不行。
待三位律师赶过来的时候,林岳那边已经被警察带走协助调查了。
而钟若也没别的,就是让三人过来处理一下离婚协议的。
林岳是凤凰男,出身普通家庭,但是却善于察言观色,再加上嘴皮子利索,一张脸也有看头,初入钟氏集团就被钟大小姐看上,之后两人结婚生子。
八年前,钟家二老飞机事故意外身亡,钟氏集团落到了钟若的手里。
因为当初两人结婚签署过婚前财产协议,所以父母过世后,钟若毫无心机的,让林岳一路跳上了高层,担任钟氏集团总裁,而钟若只做了个有名无实的董事长,平时几乎很少去公司,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家里陪着儿子。
她看过钟若的时间线,钟若在这次车祸中去世,钟氏集团完全落到了林岳手中,后来林岳娶了他的白月光。
之后,林岳联合白月光,找到了钟若儿子,暗中将其害死,偌大的钟氏彻底易主。
“第一,处理一下我和林岳的婚姻,我要和他离婚。”
“第二,起诉林岳和徐曼青,两人阴谋换子。”
“第三,起诉林岳和徐曼青,蓄意谋杀。”
“第四,起诉林岳挪用公款罪。”
“之后再调查一下林岳这些年的资金往来,她填了徐曼青多少钱,全部给我一分不少的拿回来。”
因为有婚前财产协议,林岳对钟家的钱没有任何的支配权,他只有每月的薪酬。
钟若不信,林岳就没有动钟家一分钱去养他的小情人。
这三位律师都是钟若信得过的,他们联合出面,那两人这些罪行,至少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。
“高捷。”
“钟总。”助理上前。
“把钟嘉裕赶出钟家,任何东西都不许他带走。同时配合三位律师,去法院递交解除亲子关系的材料,户口遣走。之后派人去g省把我儿子接回来,别忘记给他的养父母一笔赔偿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“钟小姐,你现在感觉怎么样?”
面前坐着一男一女两名警察。
钟若冲身边的助理眨眨眼,助理上前帮她把病床摇起来。
“稍后请陈律师,赵律师和杨律师过来一趟,你先出去吧。”
“好的钟总。”
助理离开,钟若冲两人虚弱一笑,“那个女人开车撞我,绝非意外,而是蓄意谋杀。”
两名警察面面相觑,“钟小姐,你是如何确定的?”
“她是我丈夫的青梅竹马,也是他的情人,而我现在的孩子,在我生产当年就被林岳给掉包了,这孩子是他和那个女人的儿子。”
这,结果可就完全不同了。
来之前他们本以为这只是一场简单的车祸,谁想到居然还有这样的内幕。
之后钟若把一些事情告知了两位,稍后林岳自然会被带走调查,钟若养了十三年的儿子不是自己的,这个只需要一张亲子鉴定就能知道,林岳就算是想瞒着也不行。
待三位律师赶过来的时候,林岳那边已经被警察带走协助调查了。
而钟若也没别的,就是让三人过来处理一下离婚协议的。
林岳是凤凰男,出身普通家庭,但是却善于察言观色,再加上嘴皮子利索,一张脸也有看头,初入钟氏集团就被钟大小姐看上,之后两人结婚生子。
八年前,钟家二老飞机事故意外身亡,钟氏集团落到了钟若的手里。
因为当初两人结婚签署过婚前财产协议,所以父母过世后,钟若毫无心机的,让林岳一路跳上了高层,担任钟氏集团总裁,而钟若只做了个有名无实的董事长,平时几乎很少去公司,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家里陪着儿子。
她看过钟若的时间线,钟若在这次车祸中去世,钟氏集团完全落到了林岳手中,后来林岳娶了他的白月光。
之后,林岳联合白月光,找到了钟若儿子,暗中将其害死,偌大的钟氏彻底易主。
“第一,处理一下我和林岳的婚姻,我要和他离婚。”
“第二,起诉林岳和徐曼青,两人阴谋换子。”
“第三,起诉林岳和徐曼青,蓄意谋杀。”
“第四,起诉林岳挪用公款罪。”
“之后再调查一下林岳这些年的资金往来,她填了徐曼青多少钱,全部给我一分不少的拿回来。”
因为有婚前财产协议,林岳对钟家的钱没有任何的支配权,他只有每月的薪酬。
钟若不信,林岳就没有动钟家一分钱去养他的小情人。
这三位律师都是钟若信得过的,他们联合出面,那两人这些罪行,至少要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。
“高捷。”
“钟总。”助理上前。
“把钟嘉裕赶出钟家,任何东西都不许他带走。同时配合三位律师,去法院递交解除亲子关系的材料,户口遣走。之后派人去g省把我儿子接回来,别忘记给他的养父母一笔赔偿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