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节 职工住房分配情况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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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8.省、军级以上劳动模范和战斗英雄增记2分。
  9.独生子女(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)按二个子女记分。
  10.新婚姻法颁布以后,双方年龄都符合婚姻规定,按女方年龄,每晚婚一年加记0.1分(一次有效)。
  四、同等总分优先者:
  1.工龄长与工龄短的,工龄长的先安排。
  2.双职工与单职工,双职工先安排。
  3.独生子女与多子女,独生子女先安排。
  4.无房户与有房户,无房户先安排。
  5.二个子女以上的,异性子女先安排。
  6.子女数相同,子女大的先安排。
  7.住房面积大的与小的,小的先安排。
  按以上顺序对照考虑优先。
  1984年11月14日,厂第五届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确定关于住房分配调整制度,内容是:
  一、基本原则
  根据上级有关住房分配文件精神,结合本厂实际,确定今后厂住房分配主要以工龄为依据,同时考虑其他因素,以记分法确定分配顺序。对独生子女按两个子女记分,对工程技术人员,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通知规定,将他们的大学(包括大专)的学龄作为分房工龄。中层以上干部,根据改革精神,适当提高记分。凡需将特殊照顾人员,有关单位提名,经厂职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通过,除此以外不能随意扩大范围。
  二、分配调整范围:
  1.凡本厂职工(包括金属分厂、水泥分厂和服务公司职工)均可参加和调整(包括本厂离退休且未回原籍职工,但不包括单身职工)。
  2.对已住1980年和以后所分配的新家属宿舍,三区11-12幛(扩建24套)作为定型宿舍外,其他部属分配调整对象。
  3.凡职工家属,子女迁入本厂(工作调动例外)不满两周年者不作分新房条件,两年后待有条件时再作考虑。
  4-7略。
  8.本厂职工住家属宿舍,平均每人不足6平方米者,并要求在职子女集体宿舍,可向行政科提出申请,方可安排集体宿舍,但必须取消记分。
  三、记分方法:
  1.连续工龄满一年者记0.2分,本厂工龄按1960年4月4日起计算,包括本厂职工入伍后的军龄,满一年者记0.1分(以上两项工龄均以本厂职工一方计算)。
  2.本厂正式职工(不包括住在一起的在职子女)记2.5分。
  3.金属分厂、水泥分厂、服务公司的集体正式职工记2.3分。
  4.配偶(指在厂家属)记1.6分。
  5.户粮关系不在厂配偶,住本厂早出晚归者(指在寿昌镇、卜家蓬、陈家的配偶),并经厂同意安排在厂居住的记1.4分。
  6.每个子女包括参军未提干或兄弟姐妹(住集体宿舍子女例外)记1分。1964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三胎者记0.5分。1980年4月1日以后出生第二胎者不记分。
  7.职工的父母、岳父母、户粮关系在厂并在分房前同住一年以上者,每人记0.5分。
  8.独生子女(指领取独生子女证者)按二个孩子记分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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